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918 — 2002
環發[2002] 179號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水資源化利用,保障人體健康,現批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由我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編號、名稱如下:
GB 18918 ― 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該標準為強制性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3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2002年12月24日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資源化利用,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結合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項目和標準值。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執行本標準。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和醫院污水,應達到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相關行業的國家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的相應規定限值及地方總量控制的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2年12月2日批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準執行。
下列標準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最新版本。
3.1 城鎮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鎮污水處理廠(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3 一級強化處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規一級處理(重力沉降)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機械過濾或不完全生物處理等,以提高一級處理效果的處理工藝。
4.1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4.1.1 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項。
4.1.1.2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4.1.2 標準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一級標準分為A標準和B標準。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準。
4.1.2.2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準。
4.1.2.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準。
4.1.2.4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準。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準。
4.1.3 標準值
4.1.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1和表2的規定。
4.1.3.2 選擇控制項目按表3的規定執行。
4.1.4 取樣與監測
4.1.4.1 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應設污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PH、水溫、COD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兩小時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4.1.4.3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4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4.2.1 標準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所在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治理技術和設施條件,將標準分為三級。
4.2.1.1 位于GB 3095一類區的所有(包括現有和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一級標準。
4.2.1.2 位于GB3095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分別執行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標準的時間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并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防護距離的大小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2.2 標準值
城鎮污水處理廠廢氣的排放標準值按表5的規定執行。
4.2.3 取樣與監測
4.2.3.1 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監測點設于城鎮污水處理廠廠界或防護帶邊緣的濃度最高點;甲烷監測點設于區內濃度最高點。
4.2.3.2 監測點的布置方法與采樣方法按GB16297中附錄C和HJ/T55的有關規定執行。
4.2.3.3 采樣頻率,每兩小時采樣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4.2.3.4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6執行。
4.3 污泥控制標準
4.3.1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處理,穩定化處理后應達到表7的規定。
表7 污泥穩定化控制指標
4.3.2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污泥脫水處理,脫水后污泥含水率應小于80%。
4.3.3 處理后的污泥進行填埋處理時,應達到安全填埋的相關環境保護要求。
4.3.4 處理后的污泥農用時,其污染物含量應滿足表8的要求。其施用條件須符合GB4284的有關規定。
表8 污泥農用時污染物控制標準限值
4.3.5 取樣與監測
4.3.5.1 取樣方法,采用多點取樣,樣品應有代表性,樣品重量不小于1kg。
4.3.5.2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9執行。
4.4 城鎮污水處理廠噪聲控制按GB12348執行。
4.5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包括改、擴建)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準的時間為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水資源用于農業、工業、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時,還應達到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不得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省、自治區、自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達到本地區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根據總量控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